井冈山(广东)同乡会章程--井冈山同乡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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井冈山(广东)同乡会章程

Author 管理员From Date 2009-6-9 0:12:45

井冈山(广东)同乡会章程
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加强井冈山人在广东省的团结协作、共谋发展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同乡会定名为“井冈山(广东)同乡会”,以下简称“同乡会”。
(网址: www.ngren.com);宗旨:听乡音、叙乡情、互照应、同发展
第三条 同乡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国家相关法律,合法开展同乡会活动。
第四条 同乡会要联合全体会员,互相帮助,精诚团结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
第五条 同乡会是非赢利、非法人的民间社团组织。
第六条 同乡会设立理事会,下设常务工作组。常务工作组设秘书处、财务处。

第二章 会 员

第七条 凡生在井冈山、长在井冈山或在井冈山(宁冈)工作过,居住在广东省内的人士,承认同乡会章程,信誉良好,品行端正,并积极参加同乡会活动,执行同乡会决议,经两名会员保荐、理事会认可后,可以加入同乡会成为会员。
第八条 同乡会是会员人人平等、自愿结合的团体。
第九条 其他人士,凡协助同乡会发展有一定贡献,经理事会认定后可成为荣誉会员,荣誉会员享有会员的一切权利,但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第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认可同乡会章程,真诚对待和真心愿意帮助每一位会员;
(二) 执行同乡会决议,积极参加广东地区的经济建设,带动井冈山人士为改善其在广东地区的社会、经济地位而奋斗;
(三)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,自觉遵守同乡会纪律,认真完成同乡会的有关任务,积极参加同乡会活动,热忱、乐意为同乡会做义务工作;
(四) 维护同乡会的团结和统一,坚决反对同乡会内一切分化行为和不利于团结活动;
(五) 随时保持和同乡会的紧密联系,及时向同乡会理事会反映各种信息和要求,
维护井冈山人在广东地区的正当权益;
(六) 热心、乐意解囊资助家乡的公益事业、慈善事业;
(七) 按时缴纳会费。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参加同乡会所有活动,阅读有关资料,进入同乡会网站浏览内部信息;
(二) 在同乡会会议和活动中参加讨论,可随时对同乡会工作提出建议;
(三) 享有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四) 分享信息,得到同乡会的帮助;
(五) 向同乡会提出请求、反应情况,并要求同乡会给予答复和帮助;
(六)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。
第十二条 加入同乡会的人员,须有两名正式会员推荐,并如实填写《信息登记表》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履行会员义务,不遵守同乡会章程,其行为有损同乡会利益和
声誉,经帮助仍无转变者,同乡会有权劝其退会。

第三章 机构及工作人员

第十四条 井冈山(广东)同乡会各机构,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。
第十五条 同乡会设理事会,在会员大会上由全体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理事十五人;然后在当选的理事中,由理事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一人为会长、四人为副会长;根据同乡会发展需要,由理事会推举出候补理事2-4人;再根据工作需要,由理事会推举出年度常务工作人员6人。
召开会员大会、理事会议、会长会议和开展同乡会活动时,会长因故不能执行会务时,应指定副会长代理。
第十六条 同乡会理事任期三年,可连选、连任。卸任理事、会长及对同乡会有重大贡献
人员可被推选为荣誉理事、荣誉会长。
第十七条 同乡会理事会至少四个月召开一次全体理事会,两个月召开一次工作小组会议(可由会长、副会长轮值主持)。理事除有特殊原因外,不得无故缺席理事会议,若连续两次无故缺席者,视为自动辞职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之职责:
(一) 执行会员大会之决议,议决各种简章及实施办法;
(二) 拟订及执行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,定期组织同乡会的聚会活动;
(三) 审核会员入、退会事项,调解会员之间的争议及帮助处理对外事项;
(四) 指导和带领“发展互助合作社”稳步、健康、持续、逐年壮大发展;
(五) 其它应办事项。
第十九条 同乡会的理事和工作人员是同乡会事业的骨干,是同乡会的义务工作者。选举理事、选拔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、任人唯贤的原则,还要注重被选者的奉献精神和责任心。

第四章 会务、会议

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是同乡会的最高权力执行者,在休会期间,由理事会执行其职责。
第廿一条 会员大会之任务:
(一) 审核年度同乡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(二) 修改同乡会章程、规定;
(三) 表决通过理事会所提请讨论的议决事项; (四) 选举、罢免理事。

第五章 经费和财产

第廿二条 同乡会经费的来源
(一) 同乡会会员缴纳的会费; (二)会员捐赠; (三)其它收入。
第廿三条 同乡会经费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,同乡会经费属于同乡会全体会员所有,用于同乡会聚会、活动等工作的正常开展。
第廿四条 同乡会依据经费帐务公开原则,经费使用由全体会员监督。
第廿五条 同乡会的财产、经费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、挪用和任意调拨。

第六章 附 则

第廿六条 本章程自二0一0年一月廿五日起施行,原“同乡会章程”即日起废止。
同乡会章程每三年修改一次,章程以后若需修改,则自新的同乡会章程公布起,旧的同乡会章程同时废止。

井冈山(广东)同乡会
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三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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